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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(八)
发布时间:2022-12-08浏览次数:67

第八章 附则

  第四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、经营、购买、运输和进口、出口许可证,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式样并监制。 

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111日起施行。 

 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、经营、购买、运输或者进口、出口业务的,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,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。 

  附表 

 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 

第一类

  11—苯基—2—丙酮 

  234—亚甲基二氧苯基—2—丙酮 

  3.胡椒醛 

  4.黄樟素 

  5.黄樟油 

  6.异黄樟素 

  7N—乙酰邻氨基苯酸 

  8.邻氨基苯甲酸 

  9.麦角酸* 

  10.麦角胺* 

  11.麦角新碱* 

  12.麻黄素、伪麻黄素、消旋麻黄素、去甲麻黄素、甲基麻黄素、麻黄浸膏、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* 

第二类

  1苯乙酸 

  2.醋酸酐 

  3.三氯甲烷 

  4.乙醚 

  5.哌啶 

第三类

  1甲苯 

  2.丙酮 

  3.甲基乙基酮 

  4.高锰酸钾 

  5.硫酸 

  6.盐酸 

    

  说明: 

  一、第一类、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,也纳入管制。 

  二、带有*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,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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